有關近日消費者反應,在某公司所屬員工臉書貼文「#緊急通知|塔位墓園費用即將全面調漲!」並表示:「114年7月1日起,簽訂新契約客戶管理費配合內政部強制調漲【平均調漲50%~86%】」等不實消息,致民眾產生誤解,公會澄清如下:

一、殯葬管理條例部分修法第35條第2項:‧‧‧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之百分之十二,其中百分之六十五為日常支出,百分之三十五為急難支出,應於金融機構分別開設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此修法之目的為確保管理費用途合宜,並提升殯葬設施之長期經營穩定性,並未明訂任何「強制調漲50%~86%」之規定。

二、本條例本次修正前,其第35條有關私立殯葬設施管理費規定,是要求業者與消費者簽訂買賣契約應明訂管理費,並設立專戶專款專用,雖未規定管理費數額,但於修正前之應記載事項第21點規定,雙方約定不收取管理費者,應由總收取價金提撥至少10%作為管理費,故當時業者係依實際經營管理成本、市場接受度,就上開管理費比例下限自訂收取數額。而本次本條例修正係緣於立法院提案,將舊法第35條管理費與第36條「將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兩制合一,鑒於上開舊制之總提撥費用,約佔總收費之11.8%,為避免新舊制差異過大對市場造成衝擊,提案委員爰建議管理費應佔收取費用至少12%,籲請同業勿以此為由向消費者傳達漲價訊息。

三、另配合條例修正,《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配合修正:
(一)其中將「永久使用權」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其修正理由係考量殯葬設施均有建築物之物理使用年限,實務上「永久使用」並無實現可能性,且修正前舊制已明定「永久使用權」係「同意消費者供奉存放至骨灰骸存放設施自然老舊不能修復時止,雙方並應約定最少使用年限」,尚能就選擇非定期使用權之消費者,給予一定之保障,故本次僅將「永久使用權」名稱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規定內容並無大幅更動。
(二)至於塔位指定位置後,業者已無法將該位置販售與其他消費者,即購買人已享有該位置之專屬使用權,故本次修正將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視為已使用」,而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跟退費,如需將塔位使用權轉讓他人,舊制應記載事項第18點已明訂相關轉讓過戶程序,新制並未變動。
本公會鄭重呼籲全體會員秉持誠信原則,切勿散布未經查證之資訊,共同維護殯葬業之公信力與社會形象。殯葬產業是社會重要的一環,需要各位會員共同努力維護。讓我們一同努力,建立民眾信任與產業優良的形象。

特此聲明

中華民國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 敬啟
發佈日期: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