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會章程KSC CHARTER

高雄市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 2008年9月17日 製訂版 2009年3月20日 修訂版
  • 2011年3月21日 修訂版B
  • 2020年6月18日 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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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
  • 第三條 本會以維持與增進殯葬設施經營同業,共同之合法利益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等事項。
    (四) 關於同業糾紛調度事項。
    (五)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 關於會員委託之申請、變更、換領證照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 關於殯葬禮儀服務業相關業務之配合協調及協助事項。
    (十三) 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 第六條
    • 一、 凡在本區域內經營殯葬設施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 前項每個會員應推派代表四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其資格應以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
    •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前項每個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其資格應以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
    • 第七條
      • 一、凡在本區域內經營殯葬設施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者,依法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需填具入會申請書一份,並繳交營業登記証照影本一份等,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 二、公司行號不依法加入為會員,逾六個月者,應申報請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其加入,通知逾期一年,仍未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又加入本會為會員滿六個月尚未經營業務,或雖曾經營業務爾自行停止滿一年以上者,報請主管機關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複後註銷其會籍。
      • 三、凡在本區域外經營殯葬設施業,領有合法證照之公司行號,但未取得殯葬設施合法經營者,得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需填具入會申請書一份,並繳驗營業登記証照影本一份等,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使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成年為限。
    •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者。
      •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復權者。
    •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第十條
      • 一、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二、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其餘權益皆同會員。
    • 第十一條 會員舉派代表時,應連同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出席會議。撤換時亦同,但已當選本會理、監事,非有依法應解任認知事由,不得撤換。
    • 第十二條 會員非經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棄、或永久停業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及發生第九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但如發生第九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辦理之。
    • 第十四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 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得予以停止其應享之一切權力,俟繳清後再予以復權。
    •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章程、公約、或會員大會決議,經本會予以警告無效時,得予停止其應享之權利。
    • 第十六條 本章程第十四、第十五條規定之停權處分,得由理事會逕行辦理。
    • 第十七條 會員被除名者,需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缺費者,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一人,遇有 缺額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十九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充前任任期為限。
  •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 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會決議案及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 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六、財產之處分。
    • 七、清算人之推出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並決議理事之辭職。
    •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三、召開會員大會。
    •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追認。
    •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執行理事會之議案。
    •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 三、審核理事各種報告書類。
    •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 五、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監事。
  • 第二十七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 三、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二次者。
    •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或發生本章程第九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 五、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
  • 前項第四款所稱會員大會,除「發生本章程第九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外,應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三十條 本會聘用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名,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辦事規則另訂之。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經全體理事會決議通過,為便於會員間之聯絡,分設聯絡小組,或聘請各種顧問,或視業務需要
  •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不為召集時,得報請主關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一、變更章程。
    •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需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外,得以網路或視訊等通訊方式舉行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四十條
    • 一、會員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時,需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參萬元整。
    • 贊助會員入會費:贊助會員入會時,需繳納入會新臺幣壹萬元整。
    • 二、會員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伍仟元,全年新台幣陸萬元整,於每年換發「會員證」時一次繳納之,如再當年之七月一日以後入會者,減半為新台幣參萬元整。
    • 贊助會員常年會費:全年新台幣壹萬元整。
    • 三、事業費。
    • 四、捐助費
    • 五、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 六、其他
  • 第四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 第四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四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
  • 第四十七條 本會以維持與增進殯葬設施經營同業,共同之合法利益為宗旨。